首頁 > 資訊 > 商標資訊 > 歷時兩年見分曉 “福娃”商標起糾紛
殊標志專用期屆滿后,他人能否將其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及使用?針對這一問題,在“福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行終1729號行政判決書中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系爭商標即第15569671號“福娃”商標使用在葡萄酒等指定商品上,不存在欺騙性,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亦不會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據(jù)此,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即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所作出的對系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的復審決定,商評委需對系爭商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據(jù)了解,系爭商標由河南省自然人宋某于2014年10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白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第33類商品上。經(jīng)審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駁回了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宋某不服,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16年2月,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對系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宋某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jīng)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據(jù)悉,2005年9月,第二十九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下稱奧組委)向商標局申請登記“福娃”標志為特殊標志,該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2006年4月至2010年4月,到期后奧組委未提出延期申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特殊標志“福娃”的專用期已于2010年4月屆滿,到期后奧組委未提出延期申請,因此“福娃”已不再作為特殊標志予以保護。雖然系爭商標標識與特殊標志“福娃”相同,但系爭商標于2008年北京奧運會結束后6年才提出注冊申請,而且其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與奧運會及吉祥物“福娃”的差別較大,故系爭商標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不會使公眾認為與其與奧運會或吉祥物“福娃”相關,從而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同時,系爭商標本身不會對我國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商評委的上訴。
行家點評
趙虎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根據(jù)我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規(guī)定,未核準登記的特殊標志和專用期屆滿的特殊標志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專用期屆滿的特殊標志,不屬于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
如果把專用期屆滿但是依然在某領域具有較大影響的特殊標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該特殊領域內的商品或服務上,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如“福娃”作為特殊標志曾經(jīng)登記在體育活動領域,而且影響巨大,即使專用期屆滿,如果在體育用品上注冊、使用“福娃”商標,依然可能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以為與奧運會有某種關系。不過,這種影響只限于特殊標志所登記的特殊領域,不應不適當?shù)財U展到其他領域。
我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含有“有害于社會善良習俗和公共秩序的”內容的文字、圖形組成的特殊標志,不予登記。該規(guī)定雖然與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的標志無法登記為特殊標志,既然被登記為特殊標志,一般不會存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此外,專用期屆滿的特殊標志注冊為商標使用,除了需要滿足上述法律規(guī)定外,還要滿足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其他條款的規(guī)定,如不得與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在先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需要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等。
湯學麗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特殊標志的專用權具有法定性,與商標專用權相同,須經(jīng)一定法律程序經(jīng)商標局核準登記方能取得專用權,而且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法律對特殊標志的專用期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我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了制定該條例的目的,即“保護特殊標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倘若特殊標志專用期屆滿,特殊標志所有人則不再具備所有人地位,失去“特殊標志所有人”的身份,也無從于市場上壟斷該標志,該標志也失去其“特殊標志”之身份,而回歸于“一般標志”進入公有領域,法律對該特殊標志已無保護之必要,商標局也無主動保護該特殊標志的必要。
從社會經(jīng)濟與公共利益角度來考慮,更為提高標志的利用及效益,應當允許專用期屆滿的特殊標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允許他人申請商標,取得商標專用權。這樣不但有利于盤活商標資源,促進商標元素之再利用,同時也可以促使特殊標志所有人積極主動保護特殊標志專用權,如有保護必要,應在期限屆滿前及時申請延期,否則該特殊標志即進入公共領域,特殊標志所有人需承擔怠于行使權利的不利后果。激活商標資源,允許專用權屆滿的特殊標志注冊為商標,也符合我國商標法制定的基本目的,即“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