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知產案例 > 重慶小龍坎被判傍名牌賠償6萬元
說起火鍋呢,就不得不說到同樣嗜辣的川渝地區(qū),然而也正是因為火鍋,川跟渝卻爭了起來——重慶一家小龍坎因被認為傍成都“小龍坎”而被訴侵權,日前一審判決終于結束了!
眾所周知,小龍坎在成都餐飲界是重量級的知名火鍋店,也是四川仁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最出名的餐飲品牌之一。
2015年10月四川仁眾提交了“小龍坎”文字商標的申請,于2017年6月核準注冊,指定使用于第43類餐飲服務類別自助餐廳、餐廳、餐館、飯店等服務選項上。
而在2017年5月左右,四川仁眾發(fā)現在重慶市江北區(qū)出現了一家名為“重慶小龍坎老火鍋”的火鍋店,其店面門頭、訂餐卡及菜單上,均使用了“小龍坎”標識。
因此,在2018年7月搜集好證據后,四川仁眾以該重慶火鍋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小龍坎”標識構成侵權為由,起訴到重慶市渝北區(qū)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53萬元。
近日,重慶市渝北區(qū)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據了解,重慶小龍坎老火鍋店在庭審中辯稱:
首先,自己家的火鍋店的工商注冊時間是在2017年5月,相比 “小龍坎”商標獲準注冊時間(2017年6月),他們認為自己是對“小龍坎”標識“使用在先”的,而根據法律規(guī)定,自己有權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小龍坎”商標。
其次,重慶小龍坎老火鍋店火鍋店還認為“小龍坎”是重慶市沙坪壩區(qū)的一條街道的名稱,在重慶開設火鍋店,以重慶某一地名作為火鍋店名稱的習慣由來已久,因此自己使用“小龍坎”標識也僅僅是對風土民俗的某種延用,是以也并不具有主觀、故意侵害原告商標權的企圖。
并且,在收到法院傳票后,重慶小龍坎老火鍋店已主動拆除“小龍坎”標識,這也是其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冒用原告商標的證明。
看到這里,也就很明白了,成都小龍坎方是認為重慶小龍坎在“傍名牌”,而重慶小龍坎則認為自己是“無意侵權”。那么,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重慶市渝北區(qū)法院審理認為:
首先,原告在第43類商品服務類別上是取得了“小龍坎”文字商標的核準注冊的,因此就該享有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也有權就侵犯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其次,兩家都提供火鍋類餐飲服務,因此被告與原告注冊在第43類,指定使用于自助餐廳、餐廳、餐館、飯店等服務選項上的,是構成服務類別相同的事實的。
再次,在實際經營中,被告方店面門頭、菜單、訂餐卡上均使用了“小龍坎”或含有“小龍坎”的文字標識,因此其使用方式為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商標性使用。
雖然“小龍坎”中的“龍”字與原告注冊商標的“龍”字形不一致,且另有標識還附加有重慶、老火鍋等字樣,但本質上,“龍”本為“龍”字的繁體字,除字形外,兩者讀音、含義均一致,而“小龍坎”與“小龍坎”的排列使用方式也一致。
此外,附加的重慶、老火鍋字樣僅為表示地域、服務種類,作為商標使用,這部分是缺乏顯著性的,并不具備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使用,因此在“重慶小龍坎老火鍋”這樣的標識中,并非相關大眾考量辨識的主要部分。因此,被告所使用的“重慶小龍坎老火鍋”與“小龍坎”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最后,再考慮到涉案注冊商標“小龍坎”在川渝地區(qū)的商譽及在火鍋餐飲領域的高品牌名譽度的情況,法院認為,被告在其經營火鍋餐飲服務過程中,使用“小龍坎”或含有“小龍坎”的標識是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是極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的,因此判定重慶小龍坎老火鍋店行為侵犯了四川仁眾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換句話說,無意侵權也還是侵權吶!
根據以上判定,渝北區(qū)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萬元。被告對結果不服,目前本案正在上訴當中。
川渝小龍坎之爭由來已久
實際上圍繞著“小龍坎”這一餐飲品牌,川渝地區(qū)的民眾一直有一些爭議:如本案被告所言,的確很多重慶人認為小龍坎是自己地方的街道名,被四川人注冊后來“反告”自己侵權很郁悶。
但是,我們要認清的是,首先,注冊商標是商標局統(tǒng)一審查、管理的,因此商標注冊不同于工商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是全國性質的,因此只要注冊成功,就應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保護。
其次,按商標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的地區(qū)地名才不能作為商標使用,但街道名是縣級以下的地名,因此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而商標保護的原則,是在先原則,先申請,先注冊,都能得到在先保護。因此只要四川公司注冊的商標是合乎商標法規(guī)定的,那么就必須承認這個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事實。
再次,商標注冊,只是品牌建立的基礎,任何品牌都不是只通過成功注冊一個商標就能獲得成功的,“小龍坎”之所以能夠成為知名火鍋店品牌,也是背后的經營方四川仁眾公司付出精力、心血打造的。因此,如果要維權不僅是合法合理,也是合情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