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資訊 > 知產案例 > 鳳凰網上推廣鳳凰寶被判侵權 賠償農商銀行50萬元
9月20日消息,根據海淀法院案件快報, 2016年11月9日,海淀法院就北京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銀行)訴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盈九州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賠償農商銀行50萬元等。
農商銀行起訴稱, 2013年5月7日商標局核準了其申請的“鳳凰”商標在第36類的注冊,核定使用的服務為金融服務等?!傍P凰寶”是其推出的一款余額增值產品,為消費者提供相關金融產品的開戶、在線交易、信息查詢等服務,經其宣傳推廣,該產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及知名度。天盈九州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鳳凰寶”作為其推出的“現(xiàn)金理財賬戶”的名稱,為消費者提供基金投資或相關的服務,并在其經營的鳳凰網上大肆宣傳。天盈九州公司對“鳳凰寶”的使用和宣傳已經侵犯了農商銀行“鳳凰”商標的專用權。
庭審中,天盈九州公司辯稱其經營的鳳凰網上推廣的產品是“鳳凰寶”,“鳳凰寶”的商標權人及銷售者是案外人。且天盈九州公司沒有提供涉案“鳳凰”商標所屬的第36類的金融服務,其提供的是信息網絡和廣告服務,即發(fā)布平臺;農商銀行“鳳凰”商標與鳳凰網上出現(xiàn)的“鳳凰寶”商標不是相同或類似的商標,不會導致混淆和誤認,鳳凰是通用詞匯,不是獨創(chuàng)的詞匯,不具有顯著性,與“鳳凰寶”不構成近似。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系涉案商標的使用人,即使他人與該公司共同使用了涉案商標,天盈九州公司亦應與相關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天盈九州公司未經農商銀行許可,在類似服務上使用與農商銀行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已侵犯了農商銀行的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農商銀行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并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認為, 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在其經營的鳳凰網中設置了“鳳凰寶”欄目,并聲稱“鳳凰寶”系其打造的現(xiàn)金理財帳戶。相關公眾會將上述內容理解為天盈九州公司與他人合作提供“鳳凰寶”金融服務,而不會認為其僅利用信息平臺發(fā)布案外人信息。天盈九州公司未提交案外人經營“鳳凰寶”金融服務內容或案外人主體資質、雙方合作內容的證據。天盈九州公司在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等領域享有的知名度,與其是否系“鳳凰寶”商標的使用人并無必然聯(lián)系。
“鳳凰”商標與“鳳凰寶”商標均由簡體中文構成, “寶”字有貨幣、珍貴東西的意思。上述商標用于金融服務等,相關市場上亦存在多家以“某某寶”命名的金融服務,相關公眾的注意力應更著眼于“鳳凰”二字。故法院認定“鳳凰”商標與“鳳凰寶”商標構成近似。天盈九州公司在類似服務中使用近似商標,且在相關服務介紹中語焉不詳,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